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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要求,我站制定了《云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指南(暂行)》,现予印发。该指南从2016年6月20日起开始实施。
云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2016年6月8日
附件;
云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
指南(暂行)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和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部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续展和有效期内变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机鉴﹝2016﹞70号)要求,在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期间,新大纲颁布实施前,云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按照此指南执行。
一、申请材料要求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一)云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份(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规格确认表一份(见大纲附录表,加盖法人公章),样机照片(正、侧、后照片各一张)粘贴在A4纸上;
(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七)用户使用意见;
(八)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推广鉴定大纲出具的检验报告,首次推广鉴定还需提供可靠性试验报告原件一份)。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附件2)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四)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五)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若执行企业标准,应提供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标准文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文件(附件3)及标准文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二、受理产品要求
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主要在云南省销售。申请鉴定的产品,其销售量应满足:小型农业机械不少于20台,中型农业机械不少于10台,大型农业机械(或成套设备)不少于5台(套);其生产量应不少于现行有效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抽样基数。销售量由企业提供销售记录表(附件4)。
三、鉴定依据和内容
按照《2016年云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云南省农业厅2016年第9号公告)范围,依据现行有效的农业部和我省发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进行推广鉴定。其中鉴定内容为: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安全检查、可靠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及使用说明书审查等5项内容
四、有效期满续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企业提出续展申请,按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部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续展和有效期内变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机鉴﹝2016﹞70号)规定进行续展。续展检查的内容为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检查方法按照获证产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进行,对符合的产品,出具推广鉴定证书续展报告。
五、鉴定流程
(一)申请委托检验。生产企业向云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站)提交⑴委托检验申请(附件5),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⑶企业告之书(附件6)。省农机鉴定站出具委托检验书,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提交推广鉴定申请材料。生产企业向省农机鉴定站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审查。省农机鉴定站出具推广鉴定受理审查表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组织开展鉴定。通过审查的申请,组织开展推广鉴定,出具推广鉴定报告。
企业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附件7),传真(提交)云南省农业厅农机处和省农机鉴定站。
(五)鉴定结果公示。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六)发放鉴定证书。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发放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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